第1077章 礼法的制定和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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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比容易出问题背锅的内政来说,军事和外交权力,才是朱由检争夺的核心。
宋明以来的实践,也表明了在这两方面不能对文官政府太期待——
他们或许能维持内部稳定,却很难向外扩张。
而在这个被大航海开启的殖民时代,不扩张就意味着落后,被其他国家抛在后面。
所以朱由检一定要争夺这个权力,获得征伐自主权。
为此,他不惜答应与贵族共议,都要阻止内阁插手理藩院。
当然,在和群臣的交流中,他没有直接提出这点,而是道:
“孔子曰:天下有道,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;天下无道,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。”
“为了避免天下无道,朕身为天子,必须掌握礼乐征伐的权力。”
“礼法公约的第七条,应该是制礼作乐的权力。”
“朕身为天子,执掌制礼作乐,所有礼法条文,必须得到朕的批准。”
将自己拟定的第七条礼法草稿,宣读给群臣观看:
【大明皇帝制礼作乐,授权国会和礼部等机构草拟礼法、规范礼仪风俗,确定大明正韵、大明正字、历法纪元、公制度量衡等标准。官吏百姓,一体遵行。
所有礼法必须得到皇帝批准,法规标准可由得到皇帝授权的国会和地方议会代批。
未经批准的礼法,没有强制执行效力。未被废止的礼法,皆有遵守效力。
具体由《大明律礼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这一条明确了皇帝在制定礼法上的主导权,群臣无有异议。
只是国会希望明确立法权属于他们,无论是哪一方草拟的条文,都应该得到国会批准,然后才提交给皇帝。
朱由检点头道:
“三大礼法和重要法律,制定和修改的权力属于国会和朝会。”
“其他法律法规制定,完全属于国会。”
“这些属于礼法的制定和修改,放在公约第三章。”
“条文编号是多少,还要看前面有多少条文。”
礼部尚书、协办大学士成基命道:
“条文编号不重要,重要的是内容。”
“如今礼法公约、还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在拟定,需要把这一章的内容定下来。”
“臣以为可暂时以第三章某某条称之,以后再定总体编号。”
这得到了群臣附和,他们希望尽快把礼法制定和修改的规矩定下来。
朱由检见他们这样,点头道:
“那就先定几条,今天把天子的礼乐征伐权力,一并给定下来。”
决定用礼法制定权力上的让步,换取征伐权力。
群臣有的察觉到了,有的毫无所觉,只是按心中所想,拟定第三章的条文。
很快,第三章的第一条,就被确定下来,确定大明礼法的范围。
这一条明确规定:
【大明依照礼法治国,大明礼法包含《大明礼法公约》、《大明继承礼法》、《大明分封礼法》三大礼法,以及《大明律》、《大明会典》、大明帝国法律、部门法规、地方法规、藩属法律法规、民间乡约、宗族家法、礼仪风俗规范等文件,当以明文规定,任凭公民查阅。
《大明礼法公约》、《大明继承礼法》、《大明分封礼法》为最高等级礼法,一切法律法规,不得与三大礼法相违背。
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,同位法若有矛盾,应当解释或修改。
具体由《大明礼法公约》附属条文规定。】
决定专门制定附属条文,确定大明的礼法文件。凡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礼法,都应纳入进去。
这些礼法,就是今后大明的治国规范,重制礼乐也以制定这些礼法为核心。
——
礼法制定之后就要遵守,这样才不会变成虚文。
在群臣的要求下,朱由检把先前承诺的皇帝遵守礼法,写入礼法条文。
但他也不是没有要求,依照法律治国同样被写了进去——
毕竟连皇帝都要遵守礼法,臣民自然也要遵守礼法和法律。
群臣对礼法治国是认可的,但是对依照法律治国,则不是那么认同。
毕竟这很容易让人想到法家,认为是法家的学问。
如果刘宗周在,这一条一定会被这位大儒驳回。
但是现在刘宗周不在朝堂,朱由检对其他人没有多少顾忌,他向群臣解释:
“法律依照礼法制定,依照法律治国,就是礼法治国。”
“只不过以前说的礼法有些虚,现在则有具体的法律条文。”
“将来治国理政,都要遵守礼法和法律。”
混淆两个概念,仍旧用儒家礼法的名义。
同时他还表态,太子也要遵守三大礼法,并且在继任皇帝时宣誓。
确保这次重制礼乐的成果,能够一直维持下去。
群臣这下满意了,没有继续纠缠。
最终这一条规定:
【大明皇帝尊重大明礼法,遵守《大明礼法公约》、《大明继承礼法》、《大明分封礼法》三大礼法。
三大礼法制定完成后,皇帝和太子应在臣民面前公开宣誓遵守。新皇登极、太子监国,同样应当宣誓。
贵族、官员、议员就任时,应公开宣誓效忠皇帝,遵守礼法和法律。
每一位大明公民,都有服从礼法和律令的义务,违者将受惩处。
大明公民和在大明领土居住的人必须遵守大明礼法。一切违反大明礼法的行为,皆应得到追究。
大明公民在礼法面前一律平等,不分出身、性别、职业、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等差别。任何组织或个人,都不得有超越礼法的特权。
大明坚持礼法治国,依照礼法和法律法规施政。坚持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。
未经皇帝赦免,任何人都不得逃脱法律制裁。
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律刑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将依照礼法和法律治国明确写入条文,表明法律的地位。
今后,再有官员用圣贤道理、天理人情断案,或者碍于权势徇私枉法,那就是违背礼法,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就算实在有不得已之处,也必须在审判之后,再请求皇帝赦免。
赦免的流程和对象,以后具体规定,现在没时间制定这种细枝末节的条文。
群臣也没有觉得这不公平,因为赦免本就是皇帝的权力。
尤其是一些法律如果执行得太严格,可能会出现大量罪犯。
那时就要靠皇帝赦免,才能维持安稳。
大明有常赦、有特赦、还有不赦之罪。
在多次大赦天下后,早就有完备的规矩。
而且朱由检用锦衣卫、东厂办些阴私之事,需要有特赦权力保住这些人。
还有一些贵族、官员犯罪,需要减轻惩罚,同样需要特赦。
所以赦免这个权力虽然对依照礼法治国有破坏,却是君臣民都需要的,被明确写入条文,由皇帝实施这个权力。
这对增强皇权有好处,朱由检却有些复杂心绪。
他看着群臣对赦免权这么积极,感叹道:
“万方有罪,罪在朕躬。”
“百姓有过,在予一人。”
“赦免权就归朕了,朕为臣民担过。”
然后又指挥群臣,把前段时间商讨的诏令、政令制定办法写入条文:
【皇帝诏令位同临时法律,但不得与三大礼法相违背。
诏令颁布应当经过朝会,并由至少一位内阁大学士副署、六科佥批,符合《大明会典》规定的程序。
六科可封驳不符合程序的诏令,并将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提交国会礼法委员会。国会礼法委员会拥有审查诏令是否违背三大礼法的权力,如果产生争议,应当提交国会。
对国会和朝会共同认定的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,皇帝应当撤回。
诸司政令需经集议颁布,并由朝廷六科或地方按察司审议。如有违反法律,应当提交国会和议会。
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六科的权力,可以审查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。
并且和国会礼法委员会联接,交给国会审议。
这是朱由检提出的,为的是限制六科对诏令的封驳权力。
他可不希望没违背礼法的诏令,还被六科封驳。
如果这些人真要封驳,需要先找出违背三大礼法的地方,再提交给国会礼法委员会。
国会又不能管平时的政务,所以六科实际丢失了对合法诏令的封驳权。
对此国会是愿意的,六科也没那么反对。
他们先前面对皇帝的削权就接受了,如今更乐意矛盾上移。
这样一来,他们在可能和皇帝冲突时,就能将矛盾转给国会——
毕竟不是每一位给事中,都有封驳皇帝诏令的勇气。
但是对政令的封驳权,六科仍紧抓不放。就算是合法的政令,只要他们觉得不合理,就有封驳权力。
这是太祖定下的祖制,为的是以小制大,牵制朝廷大臣。
朱由检先前精力旺盛,经常直接处理事务,对六科以压制为主,提高办事效率。
如今他对政事没有那么大的兴趣了,又给内阁等诸司放权,所以把封驳政令的权力,又还给了六科,和诸司相互制约。
这些都写在《大明会典》的诸司职掌里,会有具体规定。
——
然后在律令制定上,朱由检又拟了一条礼法,把自己很重视的落日条款写了进去——
他不希望大明的礼法将来又成为一座屎山,连法律从业者都不知道有多少。
在他的强力要求下,除了三大礼法没有规定实施期限外,所有法律法规和诏令政令,都规定了实施年份:
【所有律令都应注明实施期限,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。
朝廷诸司政令,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十年,十年以上应当制定成法律或法规。
法律法规当由国会议会通过,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六十年、不得低于三年,在到期前一年决定是否延续或修改。
所有律令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,对不合时宜的律令废止或修改。
朝会和国会可向皇帝请求废止正在实施的律令,皇帝决定是否废止或修改。被明确废止的律令,不再有实施效力。
当新制定的律令内容和现行法律相抵触、需要废止某些条文时,应注明废止条文和实施期限。现行律令临时废止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三年,累计废止时间超过九年时,应提交国会决定是否修改。
无论诰令、制令、敕令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则、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的公文律令,只要与现行律令不抵触、未被明确废止,皆有遵守效力。
具体由《大明律礼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】
把这些律令制定的部分,都放入了大明律的礼律。
并且明确国会和议会的立法权,规定如何制定、修改、废止法律法规。
这些内容其实就是立法法,只是以制礼的名义放在礼律里。
同时,因为重制礼乐可能带来的混乱,导致官员不知道实行哪些礼法。朱由检在群臣的要求下,规定只要没有被明确废止、又和现行律令不违背的旧律令,都能继续实施。
这样能让官员按惯性继续治理,只是在新律令颁布、旧律令被废止时,更新所学知识。
今后每个官员上任,都会被要求去太学行政学院培训,学习重制后的礼乐。
朱由检之所以强调朝廷和地方官员交流,也是把对新礼乐更了解的朝廷官员,向大明各地派过去。
他希望重制后的礼乐是能切实执行下去的,而非变成虚文。
最后,一些重要的礼法制定和修改规则,同样被写入礼法公约条文:
【三大礼法的制定和修改,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通过、大明朝会通过、大明皇帝批准。
三大礼法附属条文、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明会典》等第一等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,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、大明朝会通过、大明皇帝批准。
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,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一半以上通过、大明皇帝批准。
部门法规的制定和修改,需由国会通过、大明皇帝批准。
地方法规、民间乡约、宗族家法的制定和修改,需由地方议会通过、地方官员集议会通过、上级议会认可。
藩属法律的制定和修改,需由藩属议会通过、国君领主批准、大明皇帝和国会认可。
藩属法规的制定和修改,需由藩属议会通过、国君领主批准、贵族议会认可。】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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