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明礼法公约》部分草拟条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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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则:
大明由太祖驱逐胡虏开创、成祖靖难奠定、**重制礼乐中兴。皇位由其男性子孙继承之,遵循《大明继承礼法》。
大明皇帝与臣民共治天下,依照礼法治国,约定《大明礼法公约》。并依《大明分封礼法》,为臣民册封爵位、分封领地。
君臣民共治天下。
第一章大明朝廷机构
第一条:天子权力
大明天子奄有天下,组建大明朝廷,统治天下四方。
大明天朝包括但不限于大明帝国本土、海外塞外领土和藩属土地。
大明天子即为大明皇帝,直辖大明帝国本土和海外塞外领土,作为大明天朝核心。
大明藩属领土,由大明天子册封的诸侯领主或自治议会所有,依照与大明朝廷签订的规矩条约治理。
大明天子为天地之子,与皇天后土共掌天地人三界,同为三界至高神。
大明天子在天下代行皇天后土的权力,册封天地人三界正神。
大明天子执掌天下祭祀,未经天子许可,不得发布神谕。
第二条:朝会权力
大明皇帝统领大明朝廷、统揽大明国事。
大明皇帝召开朝会处理国事,大明诸司需遵行之。
大明朝会有大朝会、常朝会、常参会,皇帝应定期召开,百官按职级参与。
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,朝廷大臣辅佐皇帝处理国事。
凡大事廷议、大臣廷推、大狱廷鞫,辅政大臣、弼政大臣、议政大臣、承政大臣、枢密大臣、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。内阁大学士除外。
大明皇帝对朝会、国会、廷议、廷推、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,但需说明原因。
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,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。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。诸司主官主持召开集议会,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。
各级朝会的组成人员和召开时间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第三条:国会权力
大明皇帝与臣民共治天下,设立大明国会代表民意,与臣民共商国是。
大明国会分为资政院和谘议院,资政大臣和各级资政由大明皇帝任命,国会议员由大明公民选举士人担任。资政院和谘议院的议员,享有同等的权力。
各藩属和地方省府县可组建地方议会,按士农工商和财产状况分配席位。士人议员由各级官府任命,农工商议员由大明公民选举士人担任。
大明国会和地方议会拥有拟定礼法、审核财政收支、确定赋税和徭役的权力,并可监督大明官吏,弹劾违法官吏。
国会下属机构和选举办法、召开时间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第四条:朝会和国会的关系
大明朝会和国会地位相当,拥有同等权力。
当朝会和国会发生冲突时,应提交皇帝调解。
调解不成可举行联席会议,双方拥有相等的投票权力。
如果冲突仍旧无法弥合,内阁可在皇帝支持下解散国会、国会可在皇帝支持下要求内阁总辞职。
国会解散之后,应在一年内再次选举召开,换届前不得再次解散国会。
内阁总辞职后,应在一月内廷推出四到六位内阁大学士,换届前不得再次总辞职。
朝会和国会的关系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第五条:内阁权力
大明皇帝统揽大明国事,任命内阁大学士辅弼国事。
内阁大学士应有四到六位,总数不超过十位,包含协办大学士在内。
内阁大学士由五品以上朝廷官员廷推,大明皇帝决定内阁大学士分工和排序。
内阁大学士参预机务,有权拟定票旨。朝廷正式旨意,须经内阁票拟。
所有内阁大学士都有独立票拟权力,首辅应拟定或同意其中一条票拟。
首辅可主持召开阁议,阁议结论方可使用内阁印信,与会大学士签字确认。
内阁票拟未经皇帝批红,不得发布泄露,违者以假传圣旨泄露机密论罪。
票拟应由皇帝在一定时间内批红,或在皇帝授权下由监国或司礼监代批。当票拟由司礼监代批时,政务须由次辅副署、军务须由枢辅副署,方可抄送部议。如果次辅或枢辅不愿副署,须奏请皇帝圣裁。
内阁任何政令,均需中书监副署、六科佥批。
内阁下属机构、内阁和诸司的关系,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第六条:五院权力
大明皇帝统摄大明政治,授权政务院处理政务,任命六部尚书主持政务院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律吏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,授权枢密院处理军务,任命枢密大臣主持枢密院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律兵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大明皇帝统御大明百官,授权都察院监察百官、纠劾百司,任命都御史主持都察院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监察法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大明皇帝统理大明司法,授权大理院审判案件,授权刑部和卫尉寺调查案件、执行礼法,授权都察院检察案件、辩明冤枉。具体由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明律刑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大明皇帝直辖大明帝国、统辖大明藩属,授权理藩院治理藩属。理藩院事务由皇帝和贵族共议,无需经过内阁票拟。具体由《大明分封礼法》和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第七条:军事权力
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,拥有对军队的最高统帅权,大明直属和藩属的武装力量,都应效忠皇帝。
大明皇帝直领御营和锦衣卫,包括但不限于陆海空等军队,员额限为六万人。
御营和锦衣卫官吏任免、京营禁军和长城军团将领任免,直接属于皇帝。
经朝会和国会决议,大明皇帝可代表大明对外宣战、议和、签约。
经朝会决议,大明皇帝可授权枢密院组建战时委员会,负责局部动员和作战。
经朝会和国会共同决议,大明皇帝可任命战时宰辅,组建战时内阁,负责总动员和作战。
具体由《大明律兵律》和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第八条:戒严权力
为镇压谋反叛乱活动、保护公共安全或避免灾厄,大明皇帝可依紧急需要实施戒严。
在戒严期间,皇帝可直接下发旨意颁布诏令。但在戒严结束后,戒严期间颁布的诏令是否继续执行,需由朝会决议。
皇帝可对交战地区局部戒严,授权督抚组建战时委员会实施戒严权力。戒严地区可临时废止某些法律,一切以平定战乱为目的。
当戒严超过一月时,应召开朝会决议。
当戒严超过一年时,应召开国会决议。
海外塞外戒严,时间不受限制。
具体由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明会典》相关条文规定。
第九条:赦免权力
大明皇帝可赦免臣民罪责,发布大赦令、特赦令。
对罪犯的赦免应在审判后决定。被赦免的人员如有再犯,并罚前罪。
具体由《大明律刑律》相关条文规定。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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